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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一)应急救助。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
2、。3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助标准。(四)
3、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口粮补助每人150元。二、救助申请及发放程序(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由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
4、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2 .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 .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4 .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
5、“受灾救助补助”。(三)发放公示要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象审定、资金发放情况通报乡(镇、街道),并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三、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自然灾害救助,由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其他事项(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地方标准,对受灾人员分类实施救助。(二)对受灾人员采取物资救助的(含冬春期间衣被取暖等救助),救灾物资发放品种、数量等标准(规范)由县(市、区、特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
6、。(三)本标准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修订。(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省级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救灾资金是根据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贵州省减灾委员会或贵州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省减灾办、省应急厅)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特殊情况,由省应急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准后予以补助。省委、省政府有相关工作要求的,按工作要求和规定程序落实。第三条省级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省应急厅负责提
8、出预算管理及省级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开展省级救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省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省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民生优先、注重时效、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省级救灾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根据国家及省级救灾救助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并确定相应的省级补助标准。第六条省级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一)受灾人员救助支出。1.应急救助及抚慰遇难(失踪)人员家属补助支出。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用
9、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2 .过渡期生活补助支出。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生活困难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3 .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支出。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4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支出。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5 .旱灾救助支出。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二)应急救灾支出。用于救灾物资的紧急采购及紧急征用支出,中央下拨、紧急采购、紧急征用和社会捐赠救灾物资的管理和运输费用等支出,以及
10、灾情统计费用支出。(三)日常救灾支出。1.省级救灾物资采储支出。用于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代储费用、储备物资保险费用等支出。2.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等支出。用于省级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费用支出。3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航空器租赁、航站应急救援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四)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支出。第七条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各种奖金、津贴、福利支出。(二)“三公”经费支出。(三)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
11、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第九条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地区市(州)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救灾资金。(一)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申请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受灾人员救助支出项目涉及内容情况。(二)应
12、急救灾资金申请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拨发放物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紧急情况项目资金申请理由、依据、金额等内容。第十条受灾人员救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需旱灾救助人员、需冬春生活救助人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进行测算。应急救灾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和中央下拨、紧急采购、紧急征用、社会捐赠等救灾物资的管理和运输费用,灾情统计费用等情况测算。第十一条对未达到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可由省应急厅根据受灾地
13、区相关受灾数据,比照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资金支出项目和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予以补助。第十二条紧急情况下,省应急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视灾情状况,商省财政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清算办法,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省级资金清算。第十三条省应急厅对受灾地区报送的救灾资金申请文件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减灾委或省减灾办、省应急厅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省应急厅核定资金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
14、金。第十四条日常救灾资金申请与拨付。申请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等日常救灾资金补助的,按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拨付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省级救灾资金绩效管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收到救灾资金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使用救灾资金的方案,细化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加快预算执行,及时拨付使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资金支出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文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备案。区域绩效目标支出应当包括省级救灾资金以及与省级救灾资金共同安排用于救灾的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
15、部门建立救灾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第十七条省应急厅根据要求开展年度救灾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使用救灾资金;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幅度较大的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第五章省级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市(州)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救灾救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省级财政救灾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省级救灾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第十九
16、条省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发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用于受灾人员救助时使用重点是受灾区和受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省级救灾资金应加快执行,对结转两年及以上的省级救灾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由同级政府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省级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应急厅按规定做好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拨付工作。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救助工作,核查评估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救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