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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望高塘岭处(2024)45号当事人陈幼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新阳村继志塘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2362。经本单位查明,2024年03月10日08时29分,当事人陈幼兰在望城区高塘岭街道人民医院大门口,占道经营,贩卖小吃。我单位于2024年03月10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陈幼兰已整改到位。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本单位于2024年0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望高塘岭罚告(2024)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
2、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陈幼兰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参照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0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本单位决定适用一般次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陈幼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o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十五日内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城管执法中队317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如数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按逾期每日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不超过罚款本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4、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即本案的当事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本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催告。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办事处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