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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加班管理制度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经济管理,提高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医院关于节假日值班补助、工作时间外加班、大小夜班补助的管理规定,形成制度,避免加班界定不清,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流程,利用现有的电子信息化手段规范医院合理性加班,经2017年4月17日院班子会研究,特制定加班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使医院加班规范化,又能鼓励职工合理加班,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医院全体在职职工第三条责任各科室负责本科室的加班管理,同时按照本规定将加班人员排班表通过科主任、护士长确认无误后签字报给各职能科室审核并需分管院长签批后上报财务科按标准发放。职能科室要协助人事科、财务科
2、做好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加班的原则加班是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医院公派或科室依据工作需要,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1、根据医院实际情况,上行政班者,周一至周六上午为工作日,周六下午、周日为休息日,排班轮到周六下午或周日应安排轮休。具体根据医院工作调整的时间为准。确实因人员不足而无法轮休的科室,由职能科室和分管院长认定后方能发放节假日加班补助。2、行政科室原则上不报加班费,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应在工作日内完成的工作必须完成。对于故意拖延时间把工作放在工作日以外的行为不报加班费。确实需要急办的事宜,经分管院长安排的,报院办公室认
3、定后执行。第五条要求1、无论是工作日延时工作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等,科室负责人均应做好如实登记记录,加班的起止时间加班人员及事由,备查。2、严格执行医院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大小夜班所制定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考核的职能科室要严格把关,依托人事科、院办公室的考勤记录作为依据,定期和不定期对加班时间和人员进行核查,实事求是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报财务科发放。第六条加班界定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加班:1、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二线值班人员)非正常上班时间、因医院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紧急加班者。2、节假日必须上班、他人无法顶岗,且无法安排补休的岗位。3、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总务科下设班组经职能
4、科室认定后,报告分管院长批准后,报财务科发放。4、加班时间规定:超过2小时以上的认定加班半天,超过4小时以上的认定加班一天。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加班:1、正常工作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而延迟工作时间或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完成任务的不能认定为加班。如:设备科、总务科下设班组等。2、正常工作日因业务联系单位,未经职能科室和分管院长批准的个人加班。3、日常工作的,如:拖班,如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正常进餐一小时以上者可计算为误餐。(误餐标准20元或30元。)4、节假日、双休日未经医院公派的义诊、参加会议、职工培训、社会活动等。5、节假日、双休日值班后科室补休者。第八条加班补助标准加班补助标准(可随医院规定进行调整):1、节假日、双休日,每天100元。2、小夜班下午5:309点,50元。3、大夜班,下午5:30分至次日早8:00或9:00至次日早8:00,100元。其他人员加班参照以上标准执行。4、院内专家特殊补助费用:院内面试、招生、研讨会等,每日补助不超过200元,执业医师考试考官每日不超过300元,外出招生面试等工作专家补助不超过500元。(陪同的非专家面试人员补贴300元,仅限于面试当天。)出差补助及医院补助不能同时享受。5、特殊工作补助:国家专项工作或政府特殊安排的工作,由各专项工作制度补助方案进行补贴并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本规定自2023年4月17日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