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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