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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 .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我国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我国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大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大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 .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
3、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营运
4、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2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纪录;3 .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详细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平安管理制度,平安例会制度,平安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施平安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供应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申请人供应以下材料: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5、申请表;2 .企业章程文本(假如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供应);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4 .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己购置或者现有的,应供应机动车行驶证、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依据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
6、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己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己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许可权限,依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肯定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
7、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依据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O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依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供应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
8、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供应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六)分公司六、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供应的申请
9、材料1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大路路况、平安设施调查勘察状况及客运平安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3)进站方案。己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供应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需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2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供应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
10、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供应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托付书。(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
11、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便利群众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值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状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3 .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12、,可实行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此外一省进行招投标。4 .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连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平安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大事、无严峻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予以优先许可。5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的确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1 .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
13、出许可打算前,应将申请的有关状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 .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打算前,除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依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D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
14、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3 .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
15、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4 .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的,应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5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打算,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打算,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入办理有关手续。(四)许可打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己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打算。1 .对作出许可打算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以下程序办理:(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打算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