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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翔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各镇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7)21号)和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宝政办发(2017)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替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人民政
2、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用艮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第七条考核
3、采取以下步骤:(一)自直评分.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直,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直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湖门评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老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县食品药品安
4、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四)综合评议。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实地检查情况进行i匚总,并结合自查情况,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第八条对各镇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上报并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膨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按规
5、定上报并开展有效处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件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m级),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级)的;(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11I级)的,或者引起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级)的;第九条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迸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6、和个人,按照中、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人民政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该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第十条对负责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与市食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对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