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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2月,紫阳县双桥镇赵某与钱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约定钱某向赵某支付赔偿款32500元,于同年年底付清。经催要,钱某仅支付了100oO元,剩余款项一直未履行到位。2017年1月,钱某向赵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2018年年底前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但经赵某多次催要,钱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2月,赵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向钱某发出支付令,要求钱某支付拖欠的赔偿款22500元。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按照法律规定发出支付令,费令钱某向申请人赵某支付赔偿款22500元。钱某在收到本支付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支付令。2022年1月,赵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钱某支付了22500元赔偿款,赵某终于拿到了剩余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