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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办理本通知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乙级资质认定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一)资质申请申报单位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以下简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事
2、项,上传签章后的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申报单位不愿承诺,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按照办法要求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受理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将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按程序制作发放资质证书;申报单位对社保联网核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对接社保部门进一步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公告申
3、报单位通过乙级资质认定后,相关信息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四)时限和延续乙级费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23日印发的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办法施行之前,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要求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相关业务。二、监督管理(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3个月内
4、,将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对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省自然资源厅采取“互联网+监管方式,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乙级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按照“实地核查整改落实一公开检查情况”三个阶段,对已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7月T月为实地检查阶段,省自然资源厅按不少于20%的比例抽取乙级资质单
5、位开展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于不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单位,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改正,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9月11月为整改落实阶段,被要求限期整改的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撤销资质证书;12月公开检查情况,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
6、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严肃处理。省自然资源厅咨询电话:0851-86829310附件:贵州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贵州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月日附件:贵州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一、许可事项基本信息(一)审批行政机关名称: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咨询电话:0851-86829310(二)申请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许可事项名称:贵州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
7、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三)准予许可的条件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贵州省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1 .有法人资格;2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
8、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3 .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4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5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不超过1人。6 .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
9、人员。(四)应当提交的材料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下载打印并盖章);2 .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3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5 .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6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唯一社保)、退休证等;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延续申
10、请提交)。8 .实地核查时提供固定工作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原件,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材料。(五)承诺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不符合承诺要求的,按照办法要求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原件。(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任。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记入相应诚信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
11、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明作用,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使用告知承诺制。(九)行政机关核查权力。省自然资源厅做出许可决定3个月内,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凡发现申请人实际
12、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十)其他内容1 .申请人填写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应真实准确,因虚假或不正确无法联系、无法接收相关文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2 .申请人接受监督检查时,应按核查要求如实提供材料,积极配合检查。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已经知晓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承诺书模板内容未作修改);(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三)已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四)批后核查时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自愿签订本承诺书。申请人: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年月日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