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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鲁济二狱减建字2021)63号罪犯周承泗,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因诈骗罪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以(2019)鲁011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于2019年8月1日入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12月25日转送山东省济南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我能够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根源,认清自己的犯
2、罪危害,我认罪悔罪,并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清了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对他人、对家人带来的危害,我将重新做人,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争取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见卷60至61页)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团结其他罪犯,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态度端正,积极劳动,并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考核分2272分,兑现表扬奖励3个(见卷25-27页),罚金已全部履行(见卷62、63页)。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承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第二监狱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罪犯周承泗卷宗材料共1卷1册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