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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授予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关于印发xx省举办独立学院高校教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XX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则XX大学长安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严格按照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规范管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二、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为人民服务;2 .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工程实
2、践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 .符合XX大学长安学院的学籍管理规定,所修学分达到本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4 .参加并通过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委托的由校本部组织的外语学位水平考试和3门学位课程的学位考试(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5 .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以上(含中”)o三、在校期间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 .学习期限虽满但未达到毕业资格的;2 .毕业设计未达到“中”及以上成绩的;3 .未通过由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委托的由校本部学士学位管理部门组织的外语学位水平考试和3门学位课程的学位考试(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4 .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
3、悔改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又无明显改进者;5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四、学位授予程序:1.XX大学长安学院的本科生应在第三学年开始时,根据校本部制定的XX大学长安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向校本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2 .XX大学长安学院向校本部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提交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有关毕业设计等档案资料,同时提供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3 .校本部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4 .通过审查的学位申请者须参加并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5 .由XX大学长安学院教务部门根据本规定,公布达到授位要求的学生名单
4、。经长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学位申请每年只受理一次);6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7 .校本部将XX大学长安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报XX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五、申报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申报过程中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授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六、本规定由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大学授予XX大学长安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