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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大专部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引导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第三条奖学金种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第四条奖学金获得者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参评学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三)热爱专业,学习刻
2、苦努力,成绩优秀(各门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和因个人原因缓考现象)。(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五)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测试良好标准。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一)评定条件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2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符合下列条件:(1)一等奖学金。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2)二等奖学金。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3)
3、三等奖学金。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二)评定比例一等奖学金3%、二等奖学金5%、三等奖学金7%,总比例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15%o(S)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学年。第六条评定程序1、每学年评定一次。2、辅导员和班委会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依据基本条件和评定条件,按评定比例提出本班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者名单及个人材料报所在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牵头进行审核和审定。3、经各系
4、审定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初评名单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报学生处。4、学生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5、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第七条监督与管理(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证评定条件、程序、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奖学金申请者和获得者在申请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理、对情节严重,静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取消其已获得的奖励和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并依照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二)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吸烟、喝酒、请客等,一经发现将收回所获奖学金,同时取消下一学期奖学金评选资格。(三)休学学生自休学手续办理当月起停发奖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不参评奖学金。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