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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机构类第3号的说明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权益性投资指标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实业企业盲目扩张投资、无序入股金融机构,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态传递。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出了资质要求。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拟控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非金融企业以股权投资为主业,对其适用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40%的要求不尽合理,将导致自有资金大量闲置等问题。综合考虑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要求和监管实践,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权益性投资指标的适用范围。除权益性投资指标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仍须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强化穿透式监管,严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股东准入关口,依法支持资质优良的主体成为控股股东,严防无序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