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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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各管理中心、各处室: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离职人员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一、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二、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及办理要件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受理审批时能共享到缴存职工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按“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申请办理。缴存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须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三、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渠道缴存职工符合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业务规定

3、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2)7号)同时废止。附件:L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离职提取)2.申请人承诺书(离职提取)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25年3月24日附件1: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离职提取)一、服务事项名称:离职销户提取二、服务事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三、法定条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4、四、应当提交的材料(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二)户籍证明材料;(三)社保证明材料;(四)外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承诺书。五、承诺事项:离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申请人承诺书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索要上述证明材料(未能共享户籍的仍需提供户口簿材料),而依据职工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失信承诺法律责任承诺告知事项失信行为列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失信名单,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发函通报申请人所在单

5、位;(二)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办理业务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三)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四)依法推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六)利用虚假材料已套(骗)取住房公积金款项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将款项全额原路退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账户;拒不退回或情节严重的,保留将申请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或公开媒体曝光的权利;情节较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不适用的情形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

6、协议的省(区、市)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以及被纳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的不适用。附件2:申请人承诺书(离职提取)一、申请人就申请离职提取业务作出下列承诺:本人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所承诺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愿意配合及授权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三、已经知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四、认为自身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告知的条件和要求;五、上述陈述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未被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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