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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和住房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和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增量,经过3至5年的时间,农村风貌有根本性改观,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逐步实现村庄风貌协调、房屋安全可靠、环境宜人宜居、用地集约节约的目标。二、工作原则(-)坚持科学选址原则。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在规划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
2、地、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区域。(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全面实行村民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三)坚持先批后建原则。村民建房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均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适度集中建房。(五)坚持全生命周期监管原则。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乡镇基层从审批、施工建设、建后使用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三、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村镇规划。一是应编尽编全覆盖。按照“实用、好用、能用”的原则,依法依规、
3、统筹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优先启动编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环西河沿线区域村,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重点投资项目村的村庄规划,到2022年底,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力争2023年底实现全县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全覆盖。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对田园风光、水系格局、建筑特色、村庄机理等风貌要素的塑造和引导。区分城郊融合类、农业发展类、生态保护类、特色保护类和集聚提升类村庄风貌管控的侧重点,分类引导,突出特色,塑造形态各异
4、、各美其美的乡村风貌。三是注重生态保护。在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的前提下,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乡村生活空间和农业生产空间的融合与协调,注重自然生态禀赋的保护和利用,不随意破坏现有的山水林田湖等地貌。四是强化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富的村庄,落实保护控制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房,需报请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范围,村民建房设计要与村庄风貌保持协调,且需经县住建部门审批。(二)规范建房审批手续。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村民建房必须统一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批,实行线上线下同步、一户一档永久
5、保存。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完成宅基地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乡镇(街道)要严格履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职责,对农户的建房资格审核把关,对村民新建住宅全面进行公示,并建立一房一乡镇政府责任人制度,为村民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二是严格风貌管控。县住建部门根据形势发展要求,适时更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使用,农村房屋建筑设计应当贯彻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通过规划引导和村民自治的形式,逐步实现灰白和红黄色调两种建筑风格,保持湘南民居地方特色,注重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是严格按图建房。除城镇
6、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建设外,农村住房应符合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规定、采用农村住宅建设图集进行建设,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住房层数不超过3层(公寓式联建的除外),总高不超过12米(包括坡屋顶)。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自愿从农村住宅建设图集中选择一套设计图纸,形成统一的外观立面、房屋色彩,做到一村一风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建房户主与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施工人员安全责任。四是公共设施风貌相宜。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卫生室等其
7、他建筑,应符合村庄规划,建筑风貌应与乡村风貌相协调,禁止不切实际建设造型夸张、体量巨大的公共建筑和广场,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三)实现建房全程监管。根据“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要严格落实“六到场”制度。在农村村民申请和建房过程中,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干部和负责审核批准的工作人员应做到批前选址踏勘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批后定点放样到场,实地大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实地放样确定四界;基坑基槽查验到场;主体结构施工到场;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到场;建成竣工验收到场,实地检
8、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每个村应当建立建房理事会制度,负责农村建房日常巡查监督报告事务。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建房理事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巡查,强化全程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执行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落实公示制度,设置举报电话,防止出现未批先建、有规不依、有图不按、批小建大、批此建彼等现象。对未批先建、不按审批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查处。(四)严格竣工验收。村民建房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的
9、,建房村民可以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验收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整治到位。(五)依规办理产权登记。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六)加强建房后期管理。L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不得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对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改扩建房屋村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监
10、管,开展日常抽查巡查,如发现问题应督促住房改扩建的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建立档案,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民住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村民做好拟改扩建农村住房的申报工作,做好
11、改扩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档案资料。2 .规范用途转变行为。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村住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市场监管部门和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处理。3 .规范农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12、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4 .整治废弃建构筑物。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除相关部门明确认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以及名人故居、革命旧址外,其他所有危旧房、废弃棚舍等废弃建构筑物应全部纳入“空心房”整治范围。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整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拆除后的宅基地应优先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所需,或用于农村产业发
13、展,或进行复垦、复绿;符合村庄规划的废弃建构筑物,由村、组依法依规收回盘活利用。禁止以整治“空心房”的名义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5 .常态化排查农房安全隐患。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旅游景区三层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住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房安全隐患摸排,并制定整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完成隐患整治。(七)有序推进拆旧拆危。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大对
14、违章建筑、废弃建筑、危房的拆除力度和对“空心村”的改造力度,要将绿化美化作为拆旧建新承诺制的重要内容子以落实。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四、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房建设联合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检查指导和工作调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保落实,乡镇(街道)农村房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广体、林业、乡村振兴、供电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协作,
15、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的作用,确保规范村民建房工作取得实效。(二)打造试点示范。全县在26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22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西河沿线12个村开展规范村民建房试点,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村庄建设新模式。(三)强化政策支撑。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推进农村规范建房工作,主要用于示范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行以奖代投。对经过审批同意、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的分散建房户和参照示范图集、风貌协调的集中建房户给予适当补助奖励。(四)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惠民利民政策,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群众规范建房,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
16、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乐居的美丽乡村。(五)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规范有效管理村民住房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六)强化考核问责。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对实绩突出的予以表扬激励。本通知下发之后,各乡镇(街道)一律不得新增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出现新增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组织纪律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附件:L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图2 .县农村村民建房工作责任清单3 .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制度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5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