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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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修订)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生态

2、环境系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1)核技术利用;(2)放射性物质运输;(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其他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13工作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协调、积极应对、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工作原则。1.4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级)、较大辐射事故(

3、In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四个等级。1.4.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L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放射性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1.4.2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1.43较

4、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m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1.4.4一股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I)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放射性污染后果;(4)铀(社)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因打捞不成功而进行封井处理的事故。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辐

5、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2.1 应急组织体系省厅设立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辐射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辐射应急办),设在辐射源安全监管处(核安全监管处)。2.2 辐射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2.2.1 辐射领导小组组成辐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厅领导(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担任,技术总负责由厅核安全总工程师担任,辐射应急办主任由辐射源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辐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厅办公室、法规与标准处、科技与财务处、辐射源安全监管处、生态环境监测处、生态环境

6、应急处、生态环境执法局、宣传教育处、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陕西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辐射站”)、陕西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放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舆情应对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和专家咨询组等五个专业组负责落实应急期间的应急响应行动(各专业组分级启动见附件)。各专业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外部接口见图1厅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外部接口2.2.2 辐射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

7、,指挥协调省厅各成员单位做好:(1)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定性定级、应急监测与调查处理;(2)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口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3)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4)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5)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6)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7)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8)管理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2.3 各成员单位职责2.3.1 辐射源安全监管处(1)承担辐射应急办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2)组织编制(修订)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8、;(3)统筹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应急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4)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5)组建辐射应急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2.3.2 办公室(1)统筹安抖晦射事故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2)协助做好应急响应下各公文的上传下达及审核工作。2.3.3 法规与标准处对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的辐射应急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2.3.4 科技与财务处(1)负责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保障;(2)配合做好省级辐射应急能力建设的保障工作。2.

9、3.5 生态环境监测处、辐射站提供事故区域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参与应急监测处置和事故分析、评价等相关工作。2.3.6 生态环境应急处(1)参与事故产生次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情况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分析、评价等工作,提出处理建议;(2)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2.3.7 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总队协助开展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3.8 宣传教育处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舆情信息组和厅辐射源安全监管处编写新闻发布稿,开展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2.3.9 宣教中心协助开展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和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2.3.10 辐射站(1)承担辐射事故

10、应急监测工作,编制监测数据报告、应急监测与评价总结报告,参与辐射事故处置监测工作;(2)根据辐射应急办的指令,支援指导市(区)开展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与监测工作。2.3.11 放管中心(1)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2)按照辐射应急办的指令完成放射源(物质)收贮工作。2.4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职责(1)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协助配合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与监测工作;(2)完成省厅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2.5 辐射应急办职责2.5.1 落实辐射领导小组的指示,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厅机关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响应行动;2.5.2 认定辐射

11、事故等级和性质,研判各类辐射事故信息;2.5.3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2.5.4 整理涉及辐射事故的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2.5.5 辐射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2.5.6 辐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2.5.7 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厅科技与财务处、辐射源安全监菅处、辐射站、放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2)筹集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物资和资金。2.5.8 舆情应对组舆情应对组组长由宣传教育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辐射源安全

12、监管处、宣教中心、辐射站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编写辐射事故工作信息,配合编写相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和向社会公开信息文稿;(2)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各类公众宣传、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等工作;(3)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舆情监测。2.5.9 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辐射防护、安全评估、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评估、放射性物质处理处置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监测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参与指导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专家组组长由辐射应急办推荐。2.5.10 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组长由辐射站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辐射站和放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13、。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计划;(2)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和评价;(3)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人员培训;(4)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监测工作。2.5.11 急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组长由放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故单位、辐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负责事故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搜寻、收贮,对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物质进行处理和收贮;(2)负责对受污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进行去污洗消。3.应急响应机制3.1 应急响应级别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级、IiI级和IV级共4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3.2 应急响应行动3.2.

14、1 通知厅值班人员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做到信息准确、内容详实、记录清楚、报告完整。向辐射应急办主任报告。3.2.2 启动辐射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辐射事故类型初判应急响应级别。(-)In级、IV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时,由事发地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In级、IV级响应。辐射应急办及时掌握辐射事故变化及应急工作发展情况,开展相应响应行动:(1)辐射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开通与辐射事故发生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相关情况;(2)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3)各专业组待命行动。必要时,可派出相关

15、专业组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二)I级、I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立即报辐射领导小组,并在2小时内把事故态势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经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省辐射事故I级、级响应,立即启动厅辐射事故I级、II级响应,并执行以下响应行动:(1)立即开通与辐射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通知辐射领导小组和各专业组人员就位;(2)统一接受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派出应急处置组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响应。进一步核实事故等级、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提出应急防护措施建议,开展事故后果评估等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开展现场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范围以及返回的时间;(4)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省际边界时,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通报相邻省生态环境部门。3.3 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1)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现场情况,立即开展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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