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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构建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监督体系,形成学院(部)、学位授权点、导师和研究生协同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建设的良好格局和育人环境,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及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位论文抽检适用于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和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学位办”)、各类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第三条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四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研究生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
2、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第五条抽检评议结果的认定1 .学位办和省学位办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即:抽检评议的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 .教指委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具体规定认
3、定。被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抽检评议中被认为有舞弊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论文,另按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学位。第六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一)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L所指导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暂停其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3 .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累计有2篇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暂停其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累计3篇及以上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且取消导师资格后5年内不得参加导师遴选。4 .未尽情
4、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审议处理。(二)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学位授权点的处理L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主管领导将对培养单位及学位授权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培养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方案。5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较多数量的培养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学校相应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6 .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列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估考核指标。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通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学位授权。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之前相关规定有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