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古道保护修复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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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古道保护修复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古道保护修复工作,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区域内符合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规定的古道。第三条古道保护是指为保存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地保护其历史信息及价值。古道本体是指古道路径实物遗存。古道附属设施是指沿途的关隘、驿站、古亭、古桥、古碑等相关历史文化遗存。古道修复是指对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环境的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古道本体、附属设施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以及为古道保护而增设的配套设施和

2、其他设施等。重点修复包括恢复古道本体、附属设施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第四条古道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修复涉及依法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时,应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保护修复原则第五条原真性原则。文化遗产保存原状、保存现状与历史信息的真实状况。古道本体的保护修复应当按照原材料、原形制、原结构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其历史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审慎使用新材料新工艺。保护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第六条完整性原则。古道是呈线状、链状分布的遗产族群,是沿线

3、所有物质、非物质文化遗存的集合,古道线路整体的价值要大于其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具有通过整体而获得文化重要性的特点。古道的保护修复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古道价值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包括古道本体、附属设施、赋存环境、相关的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存。第七条科学性原则。保护修复应当注重科学性和专业性,保护修复工程方案设计和工程验收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林业、建筑、规划、文物等专业人士组成。第八条安全性原则。古道的保护修复应以保障安全为前提,建立涵盖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保护、安全排查、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期维护和事后紧急救援的全流程安全保障体系,切

4、实保障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游客人身安全。第九条生态性原则。古道的保护修复,应有助于维护与改善沿线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在古道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原生态、再利用、再循环原则,确保对原生态环境的最少干预,实现生态和谐。第十条可持续性原则。古道保护修复应采用动态管理、持续利用的机制,满足森林康养、文化活动、户外活动等要求,在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维护其周边环境的基础上,修复设计可根据使用功能,适当加入与古道相协调、有特定地域特征或时代特征的一些建筑元素,保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可持续性、现代活力和时代特征。第三章保护修复范围与要求第十一条古道保护范围,指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其周围环境加以保护的区域。旨在确保古道

5、的完整性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与历史文化遗存的协调性。古道本体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古道主体及周边一定范围实施保护的区域。附属设施保护范围,是指关隘、驿站、古桥、古亭、石碑等设施及一定范围实施保护的区域。古道保护是为了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进行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时,不应危及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第十二条在古道的保护范围内,应当定期清理乱堆乱放的生产、生活垃圾。不应使用现代风格材料修缮、装饰、装修保护主体;不应擅自改建和扩建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应违章搭建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第十三条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有植被,特别是大树,加强对原生环境

6、的恢复、维护和保育,不宜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化绿化改造;允许并鼓励在限定条件下进行与古道功能不相冲突的低强度开发建设,如森林康养、旅游设施、体育赛事等活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原有风貌相协调,不破坏古道的整体环境风貌。第十四条保护修复方案。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古道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一级古道的保护修复方案,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道的保护修复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古道修复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复方案应当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章保护修复技术要求第十五条古道本体的修复。(一)基本完好的古道,以现状整修

7、为主,清理路面,清除杂草,定期维护。(二)轻度残损的古道,应采用必要修缮措施,如归安修正松动移位的板石,修全收员坏部分,添补缺失部分等。应遵守以下原则:尽量保留古道本体原有材料,残损构件修补后仍能使用的,不必更换新材料。对于本体原结构造成不安全因素,允许适当增添新材料,改善其受力状态和使用功能。(三)重度残损的古道,应采取必要修缮和保护措施,对有安全隐患且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应设置绕行线路和防护措施,并设置路障。可在破损严重或有安全隐患等不适于行走的古道旁边建设观赏步道,或者在古道沿线合适的位置增设观景平台。路面的保护与修缮应在材质、施工技术等方面尽可能的与现有道路遗址保持一致。第十六条古道路面的

8、修复。古道路边的修复铺装,尽量采用原有材质,与周边环境协调。台阶型古道路面多选用当地开采的块径较大的条石、板石和卵石等,搭接时对搭、错搭,缝搭穿插使用。坡道型路面多为砂石路及块石路,块石多选用当地开采的块石,块径大小不一,主要以块径较大的块石平铺为主,小块石嵌固补齐。其中坡道型根据坡度变化可局部增设台阶,台阶处选用较大的条石或块石作为阶挡。山地古道纵坡超过15%的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第十七条古道排水沟的修复。排水沟依地质情况而异,以自然排水或土沟排水为主,如遇地质情况较差地段,则采用石砌边沟。现状古道路面、路基稳定,路面两侧排水通畅或基本通畅,并且没有集中排水要求的,可以不新设排水沟,仅对

9、局部排水不畅区域进行修缮疏通即可。现状古道全部或局部地段由于后期环境地貌的变化、水流冲刷造成古道不同程度毁坏,或存在冲刷等安全隐患的,应根据排水要求设置新的排水沟;新排水沟的设置应与原有排水系统有较好的衔接并与古道本体及周边环境协调。第十八条古道附属设施的修复。(一)基本完好的,应以日常监测和保养维护为主。(二)风貌完好,建筑残损的,应采取必要修缮措施,清除杂草、修整替换石材、木网缺失的石材,建筑的修缮应在材质、施工技术等方面与现有建筑保持一致,并尽可能按照旧志等史料记载,恢复原貌。(三)残损严重的,应安排抢救性修缮工程,进行结构安全监测和险情排除,修整、复位、替换建筑构件,设置绕行线路,并设

10、置信息标识予以说明,建筑的修缮应在材质、施工技术等方面与现有建筑保持一致,并尽可能按照旧志等史料记载,恢复原貌。(四)对风貌被现代材料破坏的,应尽可能的复原传统风貌,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说明。(五)残存部分遗址的,应对遗址进行保护,设置绕行线路,并设置信息标识予以说明,可以在古道控制区以外新建同类功能的古道附属设施。(六)附属设施中的石碑、石刻等,应加强管理和巡查。对散落民间的构件进行回收复位。(七)古桥,针对现状古桥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安全的古桥方可进行路面修复,评估不安全的古桥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修缮。古桥应定期进行疏通清理,发挥其排水功能,适当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八)附属设施应设立保护标志和

11、说明。第十九条古道配套设施。主要分为交通衔接设施、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标识系统和古道连接线等。(一)交通衔接设施。主要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和自行车停靠点。古道建设应考虑与道路交通及静态交通的衔接,应尽量避免与高等级道路交叉,必须相交时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如不具备建设立交的条件,应在交叉口划有醒目的斑马线,同时设置清晰的标志和严禁机动车进入古道的障碍物。公共停车场应在古道出入口,结合驿站设置,并应考虑自行车停放需求,实现古道与城市交通的无缝衔接。(二)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服务设施应结合现有城镇、景区、村落、建筑进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12、并根据沿线城镇和村落的分布合理设置驿站。1 .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应结合区域服务中心和驿站设置,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2 .游憩设施主要包括文体活动场地、休憩点等,可结合驿站和沿线景点设置,观景台、长凳休憩点的设计应尽量就地取材,采用当地石头、木头等材料,与古道风貌相协调。3 .文化教育设施包括文化宣教设施、解说设施、展示设施等,应设置在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等需要解说、展示的区域,对文化背景、名人轶事、民俗节庆等内容进行集中展示,便于游客对于历史文化的进一步理解。4 .安全保障设施包括治安消防点、医疗急救点、安全防护设施等,应结合沿线村镇和驿站合理设置。(三)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力、通信

13、、给水、污水、环卫等设施。L电力设施应就近连接城市供电网络,结合驿站提供照明、充电服务,偏远地区宜使用清洁能源供电。5 .通信设施应就近连接城乡通信网络,保障古道的通信网络覆盖,驿站、古亭等服务节点可考虑设置免费热点,方便游客及时掌握古道的各项实时信息。6 .给水设施包括生活用水、杂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设施,给水点宜结合驿站、古亭等服务节点设置,给水设施应就近连接城乡给水管网。7 .环卫设施包括公厕、垃圾收集设施等,应结合沿线村镇、驿站、古亭等合理设置,并将污水就近排入污水管网。(四)标识系统。分为定位标识、信息标识、指路标识和警示标识四种类型,具有引导、解说、指示、命名、禁止和警示等功能。定

14、位标识标明各类地点、设施的名称;信息标识对地点、线路、景点、设施进行解释、教育、说明,讲述古道故事;指路标识对古道线路沿线的地点、设施方位、距离、行走时间进行说明;警示标识对存在滑坡、危岩、山洪、塌陷等安全隐患的古道进行警示说明。标识设置应系统考虑,根据线路创建完整的标识系统,避免出现标识内容互相矛盾或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识设施把必须的信息展现出来。标识材料应因地制宜,体现人性化,在颜色、材料和尺寸上尽量与周边环境协调。标识内容应简单易懂,不产生歧义,向游客传递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五)古道连接线。是指与古道本体相连接的城市道路、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步道、绿道、风景道等线性载体。围

15、绕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结合现代人的需求,可利用古道连接线与古道本体相连接,打造互联互通的森林慢行系统。古道连接线的线路设计,应优先选择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或自然景观优美的线路,尽量利用现有的绿道、登山径、低等级公路等路径。第二十条其他设施。包括休息设施、护栏路牙、挡土墙。(一)休息设施。设置在古亭、路侧的条石坐凳。条石坐凳靠铺装边界平放于地面上,与周边铺装紧密相接。(二)护栏路牙。路牙主要包括条石路牙及块石路牙。条石路牙主要设置在较整齐的条石台阶两侧,起到加固台阶的作用。块石路牙主要设置在较乡野的道路单侧,起到隔离道路及绿地空间的作用。(三)挡土墙。挡土墙设置在道路两侧,起到扶固土坡的作用,样式呈

16、梯形砌筑,基部较宽顶部较窄,大块石头垒于基层,小块石头垒于上层。第二十一条选材原则。(一)古道路面的修缮和复原应在材质和施工技术等方面与原有古道保持一致,尽量减少人工痕迹,就地取材,并对表面采用自然打磨的方法,消除过多的尖角和不规整的曲面,不宜采用爆破原石片铺设。形状、颜色应与原古道的石材相似,依据地形修复古道。(二)踏步石应尽量方正,至少有一个平整面,要尽量避免使用凹凸较大的一面朝上,遇到锥形、卵形和多面体等形状块石,需进行加工后再铺设。(三)古道基层的修复,尽量使用原工艺(如素土夯实或灰土夯实),若需提高其稳固性,可以适当使用适合古道修复的现代材料,但尽量用于相对隐蔽部位。第二十二条古道台阶施工要求。古道山地段纵坡一般不大于18%,纵坡超过18%,宜设置台阶。(一)台阶施工过程中应考虑古道整体协调美观,避免做工粗糙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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