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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减少学生因严重心理问题导致的突发性事件,做到对学生心理危机的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细则。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那些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中的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及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心理教育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分管心理教育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学工处心理教育发展中心副主
2、任和保卫处治安科长担任。第四条学校充分发挥大学生心理工作委员会、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朋辈辅导、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第三章心理干预的对象第五条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1 .患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2 .因心理障碍或突发事件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3 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4 .其他经心理教育发展中心、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第四章早期预警第六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各学院应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干预,力争将学生
3、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七条早发现。根据学校心理教育发展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的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对筛选出的高危预警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并与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一起,做好对这些学生的干预、跟踪与控制工作。第八条早汇报。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定期(每周至少1次)向学院团总支汇报本班、本宿舍学生的心理状况,团总支将心理信息汇总后及时汇报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填写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日志,并书面报送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危机干预并迅速上报
4、学院心理健康领导小组和学工处心理教育发展中心。第五章中期干预第九条对于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第十条心理支持。学校、学院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等对有困惑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学校应动员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家长、朋友、舍友对心理危机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家长来校陪伴。第十一条及时阻控。对于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境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剌激后引起紧张性
5、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措施。如疑是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在积极与专业卫生机构联系的同时,迅速报告校、学院心理健康领导小组。第十二条实时监护1 .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实施监护,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2 .监护小组应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3 .各学院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反馈给家长并取得家长的支持。4 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原则上学院应通知该生家长领回并督促其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5.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
6、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第十三条心理咨询。学工处设有心理教育发展中心,可对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第十四条紧急救助1 .对学生突发性心理事件,学生所在学院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班级辅导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班主任等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2 .学院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3 ,及时上报校学工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第六章后期跟踪第十五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医院的治愈证明,并到我校指定的医院做复诊检查,经校、学院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同时学院与其家长签订书面协议书。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
7、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院团总支每月向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第七章工作制度第十七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1.学生心理档案录入制度。各学院要为全院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心理预警学生跟踪观察,实施动态管理。2培训制度。学校应对心理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学生骨干等人员实行定期培训。3.档案制度。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交流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资料提供给学工处心理教育发展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请假三月以上、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学工处心理教育发展中心备案。4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校指定医院进行鉴定。5.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