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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职责1、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主持行政工作。2、主持编制学院发展规划、行政工作年度计划和学院各项行政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总结。3、负责对全院行政工作的宏观管理,分管院办、财务等部门的工作,审定主管单位的工作计划,并检查、考核、督促实施。4、主持学院的教学、学生、科研、产业、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监察审计等行政工作,布置协调系部处室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推进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提高管理水平。5、主持召开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制订学院行政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执行。对涉及学院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方案,提请院党委集体决策。6、审批以学院行政名义颁发的文件、上报材料,批办上级来文,处理涉外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7、主持制订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批学院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对学院发生的重大事件给予奖惩。8、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院风院纪,加强精神文明建设。9、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向院党委和教代会报告工作。完成院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