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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 计(2017) 12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 教育新动能促进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2143 号)、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乐清市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助建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行 动计划的通知(乐委办发2022) 68号)等文件要求,进 一步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改善民办幼儿园 办园条件、支持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 待遇以及培训等
2、方面的奖励和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第三条奖补的对象为经市教育局许可并注册登记、年检合 格、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第四条 工作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激发民办幼儿园加 大投入、采取措施提高办园水平的内动力,不断完善公办民办 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幼儿接受普惠性、高质量的学 前教育服务。第五条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引导幼儿园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幼儿 园提高办园水平。(二)激励性原则:鼓励幼儿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 和教师待遇。(S)规范性原则: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 量。第二章奖励及补助项目和标准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补助项目和 标准(一)普惠园生均公
3、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级园按 1700元/年.生给予补助;二级园按1500元/年.生给予补助;三 级园按1100元/年.生给予补助。下列条件其中一项未达标的, 停发当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全体专任教师的年平均收入未达 到上级规定的标准;全体教职员工“五险一金”未做到应保尽 保;专任教师持教师资格证率未达标;专任教师的人事代理率 未达标。托班幼儿数不计入补助。(二)普惠园教师培训补助。对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项目的持证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参训教师先缴费培训I, 后按公办教师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第七条奖励项目和标准(一)等级提升奖励。原省二级幼儿园被正式评定为省一 级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
4、50万元;原省三级幼儿园被正式评定 为省二级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按二级及以上标准新 办、或原省三级幼儿园地址搬迁,并在三年内被正式评定为省 二级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评定为省三级幼儿园的不 再奖励。等级复评通过的均不奖励。(二)优质幼儿园创成帮扶奖励。帮扶指导幼儿园成功创 成一二级优质幼儿园的,给予帮扶指导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万 元/所。(三)教育装备提升奖励。被认定为温州市级及以上教育 装备达标园、优秀园的,分别一次性奖励7万元、10万元;被 认定为温州市级及以上“智慧校园2.0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 15万元。(四)教师职称、学历提升奖励。在职教师评上中级、高 级职称,分别给
5、予教师本人一次性奖励IOOO元、6000元。持有 教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当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给予教师 本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持有上岗资格证的在职保育员当年取 得高中学历的,给予保育员本人一次性奖励200元。(五)课程改革奖励。L幼儿园课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 通过的,每所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专家检测评估达优秀的, 每所一次性奖励5万元。2.课程实施质量符合浙江省现代化 学校(幼儿园)一一课程建设的相关要求,相关成果获省级 荣誉或出版并推广的,每所一次性再奖励5万元;相关成果获 温州市级荣誉或出版并推广的,每所一次性再奖励3万元。3. 幼儿园开发并形成支持性的幼儿发展评价体系或教师课程实施
6、 能力评价体系,研究的相关成果在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评比获 奖的,每项成果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温州市级科研成果评比 获奖的,每项成果一次性奖励3万元。(六)省现代化幼儿园创建奖励。被正式评定为省现代化 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三章核查与计算第八条补助核查。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在核查前填写相关数 据信息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做好核查准备。市教育局组织相 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核查结果由核查小组所有 成员签字确认后在教育局存档,作为补助经费核算的主要依据。第九条奖励核查。园方奖励部分,以相关文件为准。个人 奖励部分,由教职工个人填报相关表格,提供证书和文件等相 关凭证,由教育局负责审核并
7、存档,作为补助经费核算的主要 依据。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监管第十条市教育局将核查后的资金奖补方案报市财政局,由 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核定的奖补资金下达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 局负责拨付给各有关幼儿园。个人奖励资金由幼儿园负责发放。第十一条幼儿园要建立规范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财政奖补资金的幼儿园,要建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预算管 理,规范使用收费票据。教师年收入的核查以银行发放凭证为依据。教师参加的“五 险一金”以单位缴纳的凭证为依据。第十二条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加强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 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 12月31日。2019年12月18日发布的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 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乐教计2019) 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