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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价格、财政、进展改革、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其次拿预防与掌握第五条在用机动车的全部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排气污染掌握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或者非正常使用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掌握装置。第六条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在用机动
2、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险合格的本市在用机动车,根据下列标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从现在开头就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气污染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抓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使人们不仅享受到现代文明带来的幸福,也感受到生态建设带来的喜悦。下文是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法,欢迎阅读!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爱护和改善大气坏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
3、污染防治。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劫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本方法所称机动车是指除铁路机车和拖拉机以外的其他产生排气污染的机动车。第九条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平安技术定期检险同步进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周期全都。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测一次;复测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外地机动车全部人或者
4、使用人可以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供应的异地检验托付书或者注册量记地市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托付书在本市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O外地机动车在本市进行平安技术检验的,按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一条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黄色环保检脸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行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等措施,并向社会公(一)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In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险合格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
5、用。第七条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环保检脸。环保检验包括检测排气污染、查验排放掌握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新购置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轻型汽油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免于排气污染检测。第八条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新车注册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混合动力车、自然气车等污染物低排放、零排放车辆Q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十五条在本市销售
6、和使用的车用燃料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匹配;销售车用燃料油的,应当明示质量标准。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成品油经营单位批发、销售车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油库、加油站、车用汽油运输车辆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根据规定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第三章检测与治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遥感检测等技术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车辆,应当准时进行抽测。在驶入限制区域的主要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7、当设置限制行驶标志,并协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标志自动识别系统。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脸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三条鼓舞提前报废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赐予适当经济补偿。详细方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爱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鼓舞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严于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优先选用电力车、(三)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
8、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四)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业务;(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计量认证证书、托付证明文件,公示检测方法、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六)建立在线监控和数据传输网络,与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实时传送在线监控和数据等信息;(七)未经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检;(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制度,通过现场监管、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和网络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其次十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采纳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其次十一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修理企业
9、,应当具备二类(含二类)以上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在机动车拥有单位内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检测结果应当准时告知机动车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在用机动车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协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测,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八条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者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机动车全部人限期治理。第十九条新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展规划和技术规范。取得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10、、排放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得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二)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状况和有关数据,并免费供应查询服务。其次十三条环境爱护、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担当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修理企业治理排气污染或者使用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设备。其次十四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可以对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其次十五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
11、对涉及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第五章法律责任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机动车全部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或者非正常使用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掌握装置的,由环境爱(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修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二)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理;(三)建立完整的修理档案,对机动车号牌、修理项目及修理状况进行具体记录;(四)出具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日常修理活动的
12、监督管理,准时公布、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修理企业名单。第四章监督与管理其次十二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状况,并讨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用机动车经抽测,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逾期未治理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十九规定,未取得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托付
13、,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托付。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其次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取得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止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违反
14、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全部人、使用人拒绝、阻挠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的,由环境爱护
15、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机动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所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详细的监督管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实施详细的监督管理。军队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环境爱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详细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讨论,实行措施掌握汽车排气污染,爱护大气环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需将汽车排气
16、污染掌握工作纳入生产建设方案,实行技术措施,将汽车及其发动机排放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气污染检测托付。第三十二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修理、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执行本方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