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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9-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吊装伤害和设备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以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以及相关职责。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吊装作业管理。第四条术语和定义本制度中的“吊装机具”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2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21t且提升高度22m的起重机和以承重形式固定设置的电动葫芦等。其中包括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升降机、焦炉旋转起重机和电动葫芦。专为载人用的、简易自制的起重设备和辅具不适用于本
2、制度。本制度中的“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笫五条生产部领导负责审批吊装作业。笫六条生产车间为吊装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吊装作业证的审核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第七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车间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吊装作业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第八条各车间负责培训、贯彻、落实本规定,监督本规定的执行。第九条吊装作业人员接受本规定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起重机械要求1、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
3、局令第92号)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T985)。2、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以及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的相关规定。3、起重机械应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醒目设置。移动式起重机械应随机备有使用手册、操作规程。4、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确定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第十一条作业安全管理基
4、本要求1、以下吊装作业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并由主管部门审核,生产领导审批: 吊装物体重量大于10吨的吊装作业; 在易燃易爆区进行的吊装作业。一吊装危险、特殊物体的吊装作业。 移动式起重机械进行的吊装作业。 两台以上起重机械联合起吊作业。其他危险性较大、施工条件复杂的非常规吊装作业。2、吊装物体重量小于10吨的吊装作业,只需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第十二条吊装安全作业方案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吊装作业计划、起重机械使用前检查情况、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相关人员资质证件。笫十三条吊装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
5、作业指挥和操作。第十四条参加作业的全部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均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的方法。第十五条吊装作业同时存在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高处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存在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作业,应进行气体检测。第十七条吊装作业现场有输电线路时,起重机械、附件及吊装物品等均应与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吊装作业。其安全距离见下表。电压(kV)距离(m)6以下2.56至102.710至353.035至1103.2110至2204.6220以上5.2第十八条捆绑重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
6、垂直线;2、起吊绳、链所经过的重物棱角处应加衬垫;3、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4、吊装零散物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5、吊装体积较大物件应使用拖拉绳控制物品摆动;6、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第十九条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相关车间、安全管理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2、相关车间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吊装作业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所有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4、实施吊装作业部门、车间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7、确保处于完好状态。5、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支撑情况及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对吊装重物的质量和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的载荷能力进行计算并确定。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或与其他物体相连的物体。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生产指挥中心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固定的锚固点应经生产指挥中心确定并明确其能够起吊的重量。6、作业前应预先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围栏或其他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夜间进行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7、实施吊装作业部门、车间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8、实施吊
8、装作业部门、车间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第二十条作业中安全措施1、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2、作业过程中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均应立即报告指挥者处理,且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3、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4、重物起吊时,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进入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如需要人员近距离作业时,应提前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5、任何人不
9、得随同吊装重物升降。6、严禁斜拉重物,看不清重物时不应进行作业。7、下放吊物严禁自由下落(溜),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8、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9、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货物处于悬吊状态;操作手柄未复位;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吊臂未回位;门锁未锁好。10、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第二十一条作业完毕安全措施1、吊装作业完毕,应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
10、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其有效锚定。2、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3、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4、吊装作业结束时,由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共同确认,清理作业现场后方可离开。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管理1、吊装重物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或生产车间提出申请,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2、生产车间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其中生产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分别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签字确认。对6.2.1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车间安全员负责),并将
11、填好的吊装作业许可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生产车间批准。3、吊装安全作业方案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吊装作业计划、起重机械使用前检查情况、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相关人员资质证件。4、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人、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厂领导负责审批后,生产车间应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予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吊装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6、参加作业的全部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均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的方法,认真学习吊装作业方案。7、吊装作业同时存在高处作业、动火作业
12、时应同时遵守高处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8、在存在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作业,应进行气体检测。9、应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0、一张吊装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作业,施行“一证一吊”制,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进行作业。11、吊装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72小时,若继续作业,需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吊装作业单位,第三联生产车间留存,许可证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第四章执行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部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制度规定要求的,一律按“三违”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