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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设施管理制度-33-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保证操作人员操作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的范围、设计、建造、采购、安装、竣工验收、操作、维护、检查、报废等要求。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的安全设施的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笫四条生产部负责对所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第五条安全管理部依据本制度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对本车间范围内的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第七条机修、电仪车间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维修管理。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范围第八条职业健康设施1、包括通风换
2、气装置、采光照明设施;除尘、防毒设施;防辐射、防暑、保温设施;消毒设施以及减轻、消除噪音、振动的设施等。2、生产性辅助设施:饮水设施;沐浴、盥洗设施;更衣室、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施;女职工的卫生室、洗涤设备;休息室等。第九条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三类。1、预防事故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闭锁设
3、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一一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2、控制事故设施一一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3
4、、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一一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一一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
5、、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第四章安全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安装和竣工验收第十条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职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二条安全设施采购时应选择有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或安装,具体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采购的安全设施应是合格的产品,并且要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标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安装,并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五条项目施工
6、过程中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职责范围分别由生产部、安全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投入生产运行后新增的安全设施应由生产部、安全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第五章运转和使用第十七条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第十八条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设施能够正常运转。第十九条各类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
7、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第二十条操作人员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2、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设施的运行记录。3、操作人员不得将设施交由他人操作,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当班班组长同意,方可将设施交给能够熟练操作的人员操作。第二十一条检验1、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设施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2、检测报警、劳动防护用品等需要强制检验的安全设施应按规定联系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校验,并将检测报告存档。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1、安全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设施的进
8、行检查,每月由安全设施责任人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处理。2、安全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所属车间报告,同时根据管理范围不同向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管理部上报;所属车间应及时填写设备缺陷报告单,由维修车间进行维修,保证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建档1、各车间建立所属区域内的安全设施管理台账和环保设施清单,生产部建立厂级安全设施管理台账,安全管理部建立厂级环保设施清单。2、安全设施所属部门、车间应对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转、维修、保养、检查、校准等控制活动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及时按照月份存入档案。第二十四条报废和拆除1、安全设施装置不准随意拆
9、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临时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2、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按照安全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执行。3、拆除和报废安全设施前应进行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将拆除、挪用、弃用或因检修拆除及恢复的手续、材料存档备查。笫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生产部、安全管理部应组织有关车间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二十六条对安全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各项规定。发现违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生产部对责任部门
10、、人员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生产部、安全管理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各类安全设施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填写安全设施检查记录;第二十九条安全设施责任人应每月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如发现有损坏的设施应立即填写设备缺陷报告单,报所属车间或维修车间进行维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生产部进行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Whsthmjhjtyxgs-Zd/16-bgoi设备缺陷处理报告单设备名称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处理日期编号缺陷处理情况:缺陷处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缺陷处理结论:分管单位:年月日验收单位验收签字作业单位年月0制造单位年月H安装单位年月0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