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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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含区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下同)建设、

2、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

3、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第五条区数据资源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委办公室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

4、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项目进行全流程“双把关”。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审核,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保

5、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主体责任。第七条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第八条设立数字屯溪专项资金,用于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

6、区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第九条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配合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依托省、市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第二章统筹规划与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区数据

7、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区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区级年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完成并统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8、,并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第十三条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区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区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审批。第十四条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

9、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第十五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第十六条建立省市区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省级、市级部门项目衔接。鼓励区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参与全省、全市统一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区级不再重复建设。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

10、批第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区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第十八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九条为提高审批效率,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一)新建、升级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

11、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二)对第十三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S)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第二十条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第二十一条区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区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第二

12、十二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黄山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

13、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按流程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部委、省直、市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区直部门按程序报上级对口部门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

14、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采购需求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审核。第二十九条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

15、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含等保测评)、密码应用评估工作、软件第三方测评(检测)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第三十条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

16、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三十五条省、市、区级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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