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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范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发挥行业先进典型引领作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某某市行政区域内模范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某某市交通局是模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某某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租办)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区交通分局(运管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相应工作。区域经营的模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模范出租汽车采取申报评定制,原则上每季度评定一次。第五条模范出租汽车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
2、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获得模范出租汽车荣誉称号的,可在行业各类评比和有关招投标活动中享有优先权。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模范出租汽车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营运时间未超过三年;(二)车辆达到某某市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达标标准各项要求;(三)车主是三星级以上驾驶员,雇佣的从业驾驶员须是星级驾驶员,并签订一年以上雇佣合同;(四)申报日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有责投诉事件;(五)申报日前一年内无负主要责任交通死亡事故;(六)服从行业和企业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申报模范出租汽车的,由所在出租汽车企业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区交通分局(运管处)提报某某市模范出租汽车申报表,以
3、及有关资料。第九条各区交通分局(运管处)应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车辆进行审查,并在某某市模范出租汽车申报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合格的上报市出租办,不合格的退回申报企业。第十条市出租办对各区上报的模范出租汽车申报材料和车辆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授予模范出租汽车称号,并颁发由某某市交通局监制的模范出租汽车专用顶灯。第四章退出机制第十一条市出租办每季度对模范出租汽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模范出租汽车称号:(一)车辆达不到某某市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达标标准要求的;(二)车主或驾驶员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S)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四)发生有责投诉的;(五)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六)在营运过程被新闻媒体曝光且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形象的;(七)有其它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形象行为的。第十二条被撤销模范出租汽车称号的出租汽车,由所属企业负责收回和上缴模范出租汽车顶灯,同时办理普通制式出租汽车顶灯更换手续。拒不配合更换出租汽车顶灯的车主,由交通执法部门按某某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某某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某某市出租汽车行业文明诚信企业模范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申报评定办法(沈交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