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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田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第二章请假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第五条婚假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上不予批准。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第六条丧假教职工因处理本人
2、的直系亲属(本人的的父母、配偶等)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第七条病、事假(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或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批准;病、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半天:年级组长或分管领导;1天:分管校长;1天以上较长时间:校长。行政向校长请假;升旗仪式或教工大会向书记请假。(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或因事需请假1天的,由分管校长批准;(三)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或因事需请假1天以上较长时间的,由校长批准;(四)所有行政人员请假,由校长批准。第八条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
3、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教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第三章考勤津贴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车贴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第十四条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车贴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第十五条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等,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4、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每考核阶段内无病、事假奖励300元;半天奖励200元;1天及以上无奖励。(每年2次,按照1至6月,7至12月二阶段考核)。第十七条准时参加教工学习、升旗仪式每次奖励20元/人第十八条鉴于学校每月工资及津贴补贴均为月初上报,当月的考勤结果在下个月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执行。第四章旷工及处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第二十一条对旷工旷课的处罚按国家规定处理。第五章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罚第二十二条未请假而未参加下列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一)升旗仪式;(二)教职工大会;(三)班主任会议;(四)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五)科组教研活动;(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七)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第二十三条属于缺席的,按上海市沙田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指“以上”,均含本数在内。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