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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温州样板,持续推进新时代瓯越工匠培养工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要求和部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一、培训补贴项目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I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一)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是指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为主要依据的培训补贴。1、补贴标准。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A、B、C、D类给予补贴,专项能力证书按每人600元给予补贴,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补贴(详见附件L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详见附件2: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紧缺目录”)范围内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
3、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上浮30%o补贴目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上级政策调整变动实际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紧缺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适时调整。2.补贴对象及申领程序(1)个人。个人参加经市区人社部门备案同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评价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参加市区失业保险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具有市区户籍或在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城乡劳动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生,下同)。其申领程序为:个人直接
4、申领。市区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向培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将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市区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且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给予补贴。区级技能竞赛向竞赛组织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市级(含)以上技能竞赛向竞赛选送地或组织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人力社保部门按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将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2)用人(用工)
5、单位。用人(用工)单位(在温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组织本单位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至少一个险种,下同)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的70%(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直接补贴企业,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3)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须提供学籍证明,下同)通过培训评价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向培训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并按取得
6、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的50%直接补贴院校,不再发放个人补贴(每人在毕业学年可享受1次补贴)。(4)定点培训机构。紧缺职业工种、地方特色产业工种(或补贴目录内A、B类职业工种)的培训以及就业重点群体(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等)的培训,各地人社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以项目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由购买服务方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等级和补贴目录内标准(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直接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不再发放个人培训补贴。
7、以项目化方式开展的培训,其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线下培训分别按不低于16课时、20课时、30课时、40课时和50课时标准执行,超过上述课时标准的,在原补贴标准(含紧缺上浮)的基础上,再按每课时20元提高补贴总额,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原补贴标准(含紧缺上浮)的200%o(二)项目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是针对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通过制订项目制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的培训,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为主要补贴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负责补贴对象基本信息审核及培训过程监管。补贴对象为市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8、家庭劳动力、退役军人、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相关群体以及企业职工。(一)补贴标准。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0元、不超过IOOO元进行补贴;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补贴500元/人、复审培训补贴100元/人。(二)补贴对象及申领方式1、个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下同)补贴对象为劳动者,由个人向购买服务方直接申领补贴。2、机构。培训合格证书项目补贴对象为培训机构,由机构向购买服务方申领补贴。(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学徒类型进行补贴。职工学徒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每人每年实际培训费
9、高于4000元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的60%和4000元比较,按就高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支付。实习学徒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温州市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其申领程序为: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温州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授课视频、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其中,属于学生
10、学徒的,应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四)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是指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在温高校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生)、在温就读以及温州生源在外地就读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包括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主要针对已经领取
11、营业执照的创业者)、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或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创业培训创新试点项目等,培训学员当年度只可报名参加其中一项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学员不可再重复报名参训,一般每班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直接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实施机构,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培训。参加SYB、I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温州实现创业就业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网上创业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温州实现创业就业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培训后实现创业就业分为创办企业和自谋职业两种形式;前者要在市场监管
12、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者是指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或在社区举办非正规就业组织(提供证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依据,不限险种)。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上述标准7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实行考培分离,由技能人才评价部门开展创业考评工作。二、补贴审核拨付(一)材料受理。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对象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二)审核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复核,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共享或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确需提供的,扫描件上传一体化
13、平台),一体化平台审核通过后自动进入公示环节。(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四)补贴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单位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制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凭温州市项目制培训资金申请表及往来结算票据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至其单位账户,再由行业主管部门转拨补贴资金给申请对象。三、培训监督管理(一)培训审核制度。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项目制培训承办机构、创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以下简称“培训主体”)应提前将培训报
14、名计划、培训工种、授课计划、师资情况等内容,通过一体化平台上报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实行“培训备案制度”,审核通过后发布培训计划,学员报名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主体对完成培训课程的学员进行结业处理,人力社保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培训补贴工作流程:培训计划一培训报名一组织培训一结业评估(评价认定)一补贴审核一结果公示一经费核拨。(二)培训机构管理。培训一般应在职业培训机构原经审批或备案登记的培训场所内开展,因特殊情况借用其他场所开展培训的,应经培训备案地人社部门同意。跨区域开展招生培训的,需经培训机构原管辖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再向招生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备案,并接受备
15、案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督。培训主体应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注重保存培训视频,建立培训台账,台账保存期至少为三年,确保可追溯,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检查监督。各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有办学许可证规定或备案以外培训项目等虚假内容,不得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三)培训资金渠道。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要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职业培训补贴优先从职业技
16、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专账资金无结余的,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本级、各区培训资金分别列支;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备案地的培训资金列支;市区用人(用工)单位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培训资金列支;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培训补贴由市本级培训资金列支;洞头区的培训补贴由洞头区培训资金列支。四、工作要求(一)突出培训重点各地应做好地方技能人才队伍发展与“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对接,围绕“浙派工匠”民生实事和“十万工匠培育工程“,立足我市产业和民生发展需要,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要围绕“提高技能人才占比”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以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培训为主体,积极推进劳动者“人人持证”。二要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联动发挥行业部门职责,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妇女、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