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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指导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统一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全面提升科技发展水平,使湖南成
2、为原始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诞生地、重大创新平台的重要集聚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承接地、一流创新人才的重要汇集地。第三条【政府职能】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省人民政府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互通交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职能,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配强专职科学
3、技术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第四条【部门职能】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培育战略科技力量】省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省内资源,培育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争取创建国家实验室,建设高水准省实验室,推动全国
4、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升级,提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主体承担战略科技任务的能力,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要。第六条【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普及的政策,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并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
5、等学校应当积极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第七条【科技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第八条【科学技术计划体系】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级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加强基础研究,支持应用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创新生态。建设统一的科学技术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申报互斥和查重机制,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科学技术计划,注重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
6、任务部署相衔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九条【政府支持基础研究】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相结合支持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研究系统部署,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基础研究的条件建设,对基础研究基地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条【省自科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持续建立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第十一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人民政府持续、稳定地支持关键核心技术
7、攻关,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激励,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和本省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建立有关部门协同凝练重大科技需求、协同提出重大研发任务、协同组织重大项目的实施机制。结合省重大决策部署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发展需求,推动省级与设区的市、自治州共同出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和科技项目。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建立重大科研任务直接委托机制。第十二条【农业科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计划,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立
8、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第十三条【标准制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技术标准。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制定或者可以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9、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总括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实施、购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高质量发明专利技术,对于在本省转化、产业化,产生一定规模的直接经济效益,且不属于关联交易情形的,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转化成功投产后的一定年限内,每年可从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分享,由此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10、。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支持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将创新产品(服务)按规定纳入相关目录,对入选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支持。预算单位采购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产品在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有同类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并在实际采购中遵守该承诺。第十七条【新产品研发支持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
11、品方向指南,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并对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售后或研发奖励与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第十八条【无形资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引入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单列管理,不纳入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对于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如遇减值或者涉及破产清算,采行特殊处理规则。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第十九条【转化收益分配】科学技术研究开
12、发机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或者奖励制度。第二十条【产权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积极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以先赋权后转化的方式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研人员
13、收购单位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的探索。科研团队或者其他股东可以现金形式收购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份额作价投资形成的权益。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牵头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二十二条【科技领军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省人民政府培育科技领军企业,优化科技领军企业布局。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牵头组建省内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关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完善创新联合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
14、业发展。在政府采购中,应提高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和合同预付款比例。第二十三条【创业投资】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教育】企业应当健全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学
15、校科技创新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形成以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为核心、以省重点实验室为网络的实验室体系。创新实验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人事、薪酬、评价制度,赋予其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和独立的科研管理事权,建立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全链条贯通式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县级以
16、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赋予和扩大科研院所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法人自主权。持续优化科研院所评价制度,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模式,构建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省属科研院所应当实行章程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其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法人自主权。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外主体在本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符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择优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第二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二十九条【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