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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合格境外、境内有限合伙人(QFLP.QDLP)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更好利用外资服务我区建设,引导内地资金投向海外优质标的,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在我区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促进合格境外、境内有限合伙人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根据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区内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以下简称QFLP)试点
2、管理企业及试点企业,以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四条为鼓励企业在我区积极申请QFLP试点并开展相关业务。对试点管理企业和试点企业均在我区取得试点,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扶持如下:(一)经济贡献扶持,对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试点管理企业和试点企业,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60%予以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二)投资规模扶持,根据QFLP试点企业实际投资规模给予试点管理企业奖励,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
3、或等值外币的,给予累计150万元奖励;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累计300万元奖励。(S)投资贡献扶持,QFLP试点企业投资我区企业(A轮及以前)2年以上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予以试点管理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试点管理企业最高奖励600万元。QFLP试点企业投资我区内已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试点管理企业奖励,每家试点管理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第五条为鼓励企业在我区积极申请QDLP试点并开展相关业务。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均在我区取得试点,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4、、备案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其实际股权投资规模的1%给予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IOO万元,同一管理企业仅奖励一次。第六条对于托管账户在我区银行设立的,按上述奖励额度的100%予以奖励;对于托管账户未在我区银行设立的,按上述奖励额度的90%予以奖励。第四章其他事宜第七条本办法申请将于每年上半年启动上一年度奖励申请,申报指南由区财政和金融局制定印发。第八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企业年度获得的本级财政各类扶持补贴和上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第十条企业需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并承诺如在自获得最后一笔奖励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区的将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和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