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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X-AQ-0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国标/T33000-20)等法律规范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进行拆除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时报废拆除作业的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车间负责检维修作业时报废拆除作业的工艺技术管理工作,选择合格承包商,会同车间及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并对设备报废拆除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报废拆除作业按施
2、工方案进行。第五条:生产部负责制定设备拆除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对车间设备报废拆除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的变更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向原登记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第六条:财务资产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拆除和报废设施的回收、资产处置工作。第七条:车间负责生产设施拆除方案的制定,拆除和报废设施清洗、施工现场作业秩序维护、安全监护、设施移交等工作。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生产设施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1、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设备;2、由于技术进步,以先进设备替换落后设备;3、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4、因生产工艺改进或生
3、产规模扩大,不能满足生产能力的设备、管道;5、严重腐蚀,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管道。第九条:车间应会同承包商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请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由车间组织实施。第十条:拆除作业前,公司生产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车间向承包商进行技术交底。第十一条: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车间必须要求承包商办理有效的许可证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拆除作业。严禁车间未经许可私自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第十二条:当拆除作业涉及临时用电、高处、动火、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车间应督促承包商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并执行相关的作业管理制度。
4、第十三条:车间应将拆除和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清洗、吹扫干净。第十四条:车间和承包商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对拆除现场进行现场勘查,逐项落实控制措施,并由承包商对拆除设施进行分析、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双方签字确认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第十五条:拆除作业完成后,车间应与财务资产部办理拆除和报废设施移交手续,将拆除和报废设施交由财务资产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公司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时,应当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处置方案应报县级Z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四章:罚则第十七条:未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