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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2022)闽0921破5号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受理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福建普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为规范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的所有财务活动。第二条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移交管理人之前,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原财务人
2、员必须保管好公司的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移交完毕后,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第三条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管理人和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第四条管理人和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财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依法对各项支出的票据、凭证及核算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接受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进行的审计。第七条
3、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第八条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为开展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银行账户,设立或指定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的专用银行账户。除本制度规定的账户外,管理人的账户是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唯一财务账户,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现金收入原则上必须存入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经管理人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存入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的专用银行账户。第
4、九条对外支出要本着“保证必要、合理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十条管理人发生日常工作费用的支出和报销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决定。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需要发生其他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方案的规定进行决策,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报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决定。第十一条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费用支出按照公司现有流程审查后,需报管理人负责人审核后决定。管理人向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拨付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营(或其他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第十二条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除公司正常经营必需开支外,不得违反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个别清偿。第十三条除本制度及法律和管理人另有规定外,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现行财务制度原则上保持不变。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2年8月30日起执行。附:财务审批单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08月30日福建宁德中洋食品有限公司财务审批单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事由申请人签字部门主管签字财务人员签字管理人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