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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购置审批制度L各业务科室根据临床、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计划,10万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购置申请论证表,做好设备采购效益分析、评估和论证,由设备科汇总后,交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年度计划,并由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 .购置大型(甲、乙类)医疗设备,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购置前使用科室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临床评估、技术评估、财务成本核算,编写可行性报告,并填写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报省卫生厅或国家卫生部批准后执行。3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含教学、科研)医疗器械购置,应将计划上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采购机构实施。4 .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疗(含
2、教学、科研)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按审批规定,由设备科审核后提交院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优先办理。事后必须按医院及上级部门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5 ,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6 .各类常用消耗性医疗器械、卫生材料、配件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或制定计划,由设备科审核后按规定执行采购。属于新增类别、较大金额的配件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7 .科研与教学项目所需要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根据科研经费、批准项目,由科教部门统一提出计划,报设备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批准执行。8 .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设备和医疗管理部门审核,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如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