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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办理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办理类型先核后办。三、办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H条第二款。(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第四条。(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八条、第十一条。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人条件1 .办理对象:项目法人。2 .市级验收范围:大型水源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二)准予办理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符合规程和规范、技术标准要求。3 .符合验收通过条件。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原件2份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o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
3、办事大厅https:ZW(二)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
4、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意见。十六、结果送达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七、咨询途径(-)现场咨询: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e(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十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
5、9079000o(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可乘坐118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备注(-)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档案验收自查。(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附录:1.流程图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录1流程图附录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审批(核准)机关立项日期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监理单位计划档案验收日期计划竣工验收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电子信箱申请单位自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验收组织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