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安全监督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 (汇编5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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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心得体会新安全生产法(以上简称新安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中的几点感悟记录如下: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经常会看到、听到一些对于安全管理的不准确观点和做法,常见的如:误区1、安全管理是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误区2、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他们自己负责、担责。误区3、一线员工认为无论什么原因发生事故都是公司的责任。误区4、在设备保养、维修、检测、台账等管理中存在重视生产设备、轻视安全环保设备的现象。新安法中对上述问题用法律的形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误区1:安全管理是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新安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2、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新安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

3、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新安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监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

4、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安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一线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此条明确一线员工安全职责新安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5、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总经理、安全管理部门、一线员工以外人员)的安全职责。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安全工作分级管理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以落实。关于误区2: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他们自己负责、担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

6、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新安法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7、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外包、外协、承包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以落实。关于误区3:一线员工认为无论什么原因发生事故都是公司的责任。新安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新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法以法律条款形式将从业人员(一线员工)

8、安全生产责任加以落实和追责,以后发生事故将不能一走(罚)了之。关于误区4:在设备保养、维修、检测、台账等管理中存在重视生产设备、轻视安全环保设备的现象。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新安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9、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

10、)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新安法通过这些条款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工作加以落实。特别是违反(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条款不仅对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个人

11、心得体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通过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我感触最深的有两方面:一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表述,通过立法手段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二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表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强化风险意识,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安全风险管控。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上述新的立法理念和法规要求,更为促

12、进和实现上述理念和法规要求,在老的安全生产法基础上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处力度。比如,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可罚款1亿等规定。象征安全生产违法的代价,真正让这条红线变成带电的高压线,谁敢触碰这根高压线,谁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目前,很多企业都已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理念“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和“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理机制”等,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管理理念是一致的。新的安全

13、生产法中有关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等的法规要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也是相通的。那么我们审核员,在对企业实施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对企业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执行情况的全面审核和取证,应是确认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合规义务履行符合性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对企业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实施针对性的审核,同时为规避机构的认证风险。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有必要认真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并通过学习,正确认识和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更好地掌握“新法”的新要求,特别是“新法”对企

14、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新要求。新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新要求一、“新法”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新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责任“新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15、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新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四、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新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1.“新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新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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