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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处理程序1提交报告1.1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的,由事故调查组向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 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的,由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向人民政府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1. 2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包括 技术鉴定的时间)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请示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 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1.3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在报送事故 调查报告时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挂牌
2、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2批复结案1.1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 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 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 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 过30日。1.2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 告的,调查组应按政府要求进行复审或调查。1.3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 的。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下一级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以及公安、工会等部门发 出结案通知。1.4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 后
3、,事故调查结束,事故调查组自行解散。3信息公开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 查报告(依法应保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4档案管理4. 1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 同步进行,资料归档应符合DA/T 22的规定。5. 2伤亡事故调查档案必须长久保管,在事故结案后, 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事故调查相关证据材料整理归 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6. 3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 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2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 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
4、全,移交指定人员。7. 4指定人员应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应急 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8. 5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 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9. 6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 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 名单及签字等;- -技术组调查报告、管理组调查报告、应急处 置报告以及相关工作总结和报告;-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 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 其他材料等;-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 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
5、 致害物等现场提取物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报告, 检测鉴定单位资质证明、人员资格证明以及 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 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 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 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 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 风图纸等;-有关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 的会议记录、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文件材 料;-有关请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政府批复结案通知;其他与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