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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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相关单位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2月2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2022年12月1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修正)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物业类型别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地下车库有电梯无电梯有电梯无电梯维修资金交存金额(元/肝)200120751006080二、其它规定(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二)自建、代建的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参照商品房的交存标准执行,由房屋所有权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三)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四)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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