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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诊科医疗安全管理制度I目的明确医务人员岗位责任,规范行为,保障患者权益。II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急诊科。III制度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职责、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四、按照省、市卫
2、健委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疑问;要让患者对特殊检查(治疗)、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IV参考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