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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代会在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职工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三、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四、对未获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提交临时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五、会议内容:1、听取讨论院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及新年度的工作思路。3、讨论通过医院提出的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4、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5、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