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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X政秘(20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前介入是指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前参与决策,就决策事项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同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对接沟通,并进行指导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2、。主要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市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六)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市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七)由市政府协调、见证或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八)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启动决策
3、事项时,应主动告知市司法局,并对决策的目的、依据和拟做出的决策内容进行说明。市政府办公室向决策承办单位交办工作时,涉及后期需要报市政府决策的,应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制度建设计划,应主动会同制度建设起草单位安排提前介入。第六条市司法局对应当提前介入的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一)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二)调阅相关背景材料,听取有关情况说明;(三)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四)参加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会谈;(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究论证。第七条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后,根据重大决策事项性质、类别和风险等情况,向承办单位出具提前介入法律意见函。提前介
4、入法律意见函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事项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二)决策事项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三)对于决策事项法律风险较高的,以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的法律风险论证和分析。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立项时报请市司法局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市司法局应当全程介入,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具提前介入法律意见函外,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等进行指导。第九条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加强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落到实处。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将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第十条对属于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而没有提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承办单位负责。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