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核算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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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核算处理(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 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 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 险管理活动。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 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 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 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或其他

2、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 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 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 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 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 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 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公允 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 业可以运用

3、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 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 但签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 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 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 的套期工具。(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

4、 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 作为套期工具。第六条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选 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 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 为套期工具。第七条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 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 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

5、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 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三)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 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四)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 不可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 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 寸相互抵销的情形I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 期权),或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 的组合,其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净签出期权的,不能 将其指定为套

6、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 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 期工具。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 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 企业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 套期项目:(-)已确认资产或负债。(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 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协议。(三)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 预期会发生的交易。(四)境外经营净投资。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企业只能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

7、或其组合指定为 被套期项目:(-)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 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 分根据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的评估,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 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风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 部分。(二)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三)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即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 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 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若某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 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化影响的,企业 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在

8、 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影响的 情况除外。第十条企业可以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 工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第十一条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组合管 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项目(包括其组成部分)单独都属于 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该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 项目。在现金流量套期中,企业对一组项目的风险净敞口(存在风 险头寸相互抵销的项目)进行套期时,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 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应当在套期指定中明确预期交 易预计影响损益的报告期间,以及预期交易的性质和数量。 第十二条企业将一组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 期项目

9、时,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企业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 指定应当与该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相一致。(二)企业将一组项目的某一层级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2 .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对该层级进行套期。3 .该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相同的 被套期风险。4 .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 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被套期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 可识别并可追踪。5 .该层级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应当符合本准则第九条项目 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中的相关要求。本准则所称风险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

10、套期关系层 面上,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郸口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 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第十三条如果被套期项目是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即各项 目之间的风险完全相互抵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 可以将该组项目指定在不含套期工具的套期关系中:(-)该套期是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在该策 略下,企业定期对同类型的新的净敞口进行套期;(二)在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整个过程中,被套期净敞 口的规模会发生变化,当其不为零时,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 套期工具对净敞口进行套期,并通常采用套期会计方法;(三)如果企业不对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运用套期会计, 将导致不一致的

11、会计结果,因为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将不会 确认在净敞口套期下确认的相互抵销的风险敞口。第十四条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 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 的确定承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 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 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 主体之间的交易,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 计,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得运用套期会计,但下 列情形除外:(-)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

12、之间的交易,可以运用套期 会计。(二)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 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 务报表层面将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三)企业集团内部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 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 险将影响合并损益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外 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第三章套期关系评估第十五条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 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 法进行处理:(-)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二)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

13、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 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 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 法)等内容。(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 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 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 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 部分。第十六条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 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

14、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 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 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 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 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 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 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 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 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 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 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

15、计结果。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 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 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 原因。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 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第十八条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 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 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本准则所称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 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 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 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不构成本准则所称

16、的套期关系再 平衡。企业在套期关系再平衡时,应当首先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 套期无效部分,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 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同时相应更新套期关系 的书面文件。第十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 险管理目标。(二)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三)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 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 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四)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 的其他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首 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本准则 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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