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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XX证券简称:XX能源公告编号:20X3-0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8元(含税)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X3/6/XX20X3/6/XX20X3/6/XX差异化分红送转:是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X3年X月X日的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X3
2、-XXXX及XX号公告)二、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2X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本次差异化分红实施方案为: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X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X股,最终以X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X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3、转增股本。(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现金红利二(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义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二(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X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X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若以申请差异化权益分配前一交易日,即20X3年5月XX日收盘价X元/股进行计算,得: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X1-O.X)(X+0)=X元/股虚
4、拟分派的现金红利=(X90X)X-0.7X元/股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X0)x=o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二(X-0.X5)(1+0)X5元/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I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IX元/股-X5元/股X1元/股仁0X%。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影响情况为X%,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三、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
5、放日A股20X3/6/XX20X3/6/XX20X3/6/XX四、分配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及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公司控股股东XX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
6、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8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8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7、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11),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n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
8、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80元(含税)。五、有关咨询办法对于本次公司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XX能源证券部联系电话:X特此公告。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X3年6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