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厂”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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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中厂”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厂中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全力整治“厂中厂”事故隐患突出问题,实现责任部门科学治理、片区包保精准治理的联动格局,健全完善“厂中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厂中厂规范化管理水平,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在园区开展“厂中厂”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一、工作对象本次攻坚行动的“厂中厂”范围,主要是指园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将自建、自有或者承租的厂区(厂房),出租给承租方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且同一厂区(厂房)内同时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电子电路产业园、大学生科创园、广能智谷园、亮亮万马(广德)智造园等

2、小微产业园的园中园。二、工作内容一是严查证照齐全合规。重点查看承租方的证照是否齐全、项目预审是否通过、立项备案是否审批;出租方坚决禁止将厂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无预审纪要、无立项备案的“三无”单位或个人。(责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所、项目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片区包保干部)二是严查厂房建筑安全。重点查看出租方危房出租和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出租的行为,是否存在因违法建设或违章搭建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非法搭建建(构)筑物和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及时整改、拆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构)筑物。(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城管分局,片区包保干部)三是严查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查看出租方、承租方安全

3、生产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出租方出租企业超过2家,出租方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出租方是否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对承租方进行定期进行安全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责任部门:应急管理和环保局、经济发展局、项目服务中心,片区包保干部)四是严查火灾事故防范。重点查看出租方、承租方是否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文件精神;是否书面明确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责任;是否存在电气火灾隐患

4、、违规动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安全隐患;是否针对火灾隐患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坚决禁止生产、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等行为。(责任部门:派出所、应急管理和环保局,片区包保干部)五是严查起重机械管理。重点查看出租方、承租方无证使用、无证操作、虚标吨位起重机械及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严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证件。(责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急管理和环保局,片区包保干部)六是严查环保要求合规。重点查看出租方、承租方环保手续不齐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等问题,对无营业执照、无预审纪要、无立项备案

5、的企业或个人,涉及未履行环保手续的、移交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调查处理。(责任部门:应急管理和环保局,片区包保干部)七是严查用电安全管理。重点查看租赁厂房、仓库是否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电工、是否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敷设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测;坚决禁止超负荷用电或私拉电线等行为;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和宿舍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充电。(责任部门:供电所、应急管理和环保局,片区包保干部)八是严查重大隐患治理。重点查看出租方、承租方是否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2023年第10号令)文件精神;是否知晓粉尘涉爆、金属铸造、机械制造、建材纺织轻工以及存在有限空间作

6、业或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急管理和环保局,片区包保干部)三、工作步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总体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一)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各片区包保人结合企业大清查摸底表,重点关注“厂中厂”具体情况,摸排包保的“厂中厂出租方、承租方底数,及时掌握租赁企业关停、搬迁、业务变更等动态信息;对出租超过2家的租赁企业,要按照“八个严查”的要求建立“一企一策。单独重点掌握、定期推送责任部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二)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各责任部门按照“八个严查”要

7、求,对包保干部推送的重点租赁企业,要强化排查整治效果运用,通过排查整治深入分析“厂中厂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要求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各责任部门、各片区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压紧出租方主体责任,倒逼承租方整改到位;对整改完成情况要逐家开展复查;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提请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提请对其进行警示曝光和挂牌督办。(三)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9月30日)。市经开区安委会将定期对深化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全面梳理“厂中厂”突出问题,制定优化提升措施,组织开展“回头看”。各责任部门、各片区要紧盯“厂中厂”反复发生、反复出现的

8、突出问题,通过加大治理力度,坚决防止老问题反弹、新问题萌发,确保整改彻底,不断提高园区“厂中厂”的安全管理水平。四、工作要求(一)细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各片区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切实担负责任,层层抓好“厂中厂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包保干部要对包保租赁企业的出租房、承租方定期走访,宣贯告知“厂中厂”安全管理“十不准”、“十务必市经开区安委会要加强指挥调度和工作协调,定期分析研判,逐级责任落实。(二)加强源头管理。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原贝L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办理园区内租赁企业营业执照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租赁企业事中、事后许可或审批事项;项目服务中心协助租赁企业办

9、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要指导租赁企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提醒双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经济发展局办理租赁企业项目立项备案过程中,要把双方安全生产协议作为必须项,对没有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不予立项备案。(三)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应急环保、项目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派出所、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城管分局等部门要联合片区,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做到一次整改、多重效果,避免重复执法;经济发展局要严格把关工业绩效评价初审,“三无”承租企业的租赁面积不能在出租企业占地面积中扣除,其税收等数据不能作为出租企业的关联数据。各部门、各片区要把“监管”与“服务”,“排查”与“整治”,“统筹”与“精准”结

10、合起来,当好租赁企业“安全顾问”,共同推动隐患精准整改、闭环管理,实现安全管理与企业发展良性互动。(四)严格督导问责。市经开区安委会要及时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推进不力的部门、片区或个人,将适时进行警示、约谈、问责。市经开区管委会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切实推动各攻坚措施落实,确保攻坚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附件:“厂中厂安全管理十不准”、十务必附件:“厂中厂”安全管理“十不准”1、不准出租给无营业执照、无预审纪要、无立项备案的“三无”单位或个人。2、不准出租给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或个人。3、不准超过规定容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拉乱接电线。4

11、、不准出租、使用不安全的构(建)筑物。5、不准出租、使用未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叉车、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6、不准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7、不准违规采用易燃易爆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厂房、库房。8、不准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情形。9、不准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10、不准在地下室、架空层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厂中厂”安全管理“十务必”1、出租方务必出租给“有证照、有预审、有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2、出租方与承租方务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出租方务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工。4、出租方务必公示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方位置、逃生线路。5、出租方务必确保厂房(仓库)结构安全和公用设备设施完好,并定期开展巡查检查。6、出租方务必每月检查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并如实记录在案。7、出租方务必督促承租方保持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开展巡查检查。8、出租方务必督促承租方规范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行为。9、租赁双方务必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出租方每年联合各承租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1次。10、出租方务必制止承租方在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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