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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共休闲场地公众人身安全,提供文明、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休闲场地范围】本规定所称公共休闲场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以下公共场地:(一)公园。(二)广场、步行街。(三)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四)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公园名录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制定
2、,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等作业的车辆除外:(一)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二)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
3、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和便民、安全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市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管理单位职责】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
4、理职责:(一)在公共休闲场地出入口、内部等显著位置,以立体或者平面方式明示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绕行路线。(二)根据安全管理需要,依法设置车辆禁行、限行装置和警示标志牌,并进行维护管养。(三)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公共休闲场地进行日常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可以拍照留证,及时劝阻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四)对公共休闲场地内的路面和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并向社会公布反映场地安全隐患的联系方式。巡查发现和收到公众反映的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第五条【部门职责】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内车辆、滑
5、行工具、休闲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园林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七条【违法行为通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第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2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