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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可否要求额外赠送货物?问: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业主提出要求供应商免费赠送三年的备品备件,请问合法吗?是否可以在评审加分项中设置相应内容,对有免费赠送备品备件的供应商此项给予加分?答:该要求不合法,采购人不可以在评审内容中设置该项内容。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条款明确,采购人必须通过支付对价“有偿取得”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在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的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书或是评审办法中,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行为,都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