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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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一、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直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直伤,或者1000万元以

2、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内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W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三、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在1小时内报

3、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金监察机构。发生豆大、特别亶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亶大事故、特别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四、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五、事

5、故的补报和续报(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亶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馍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次生大、特别亶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

6、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冢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3)事故具体情况留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

7、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六、事故信息的查证核实(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

8、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枸,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2)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费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七、事故信息的处置

9、(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值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费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或大事故

10、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别直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放现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亶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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