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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吊装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使吊装作业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运公司XX项目部范围内所有吊装作业。第二章细则第三条本规定中吊装作业是指在检修工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机具、材料等吊起,使其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过程。第四条吊装作业的设备必须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第五条吊装作业设备
2、的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进行监督作业,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吊装作业现场,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违者罚款500元。第六条吊装作业前,应对吊装作业设备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不准带病使用。第七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十不”吊。第八条汽车吊起重作业时,应使用垫木或其他工具保证吊车机身固定平稳,支撑必须固定安放。第九条吊装设备司机与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指挥。指挥人员应使用统一指挥信号,信号要鲜明、准确,吊装设备司机应听从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进行示警,工作中,吊装设备司机对任何
3、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第十条吊装设备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十公分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有效,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第十一条严禁超载吊装,禁止斜吊。斜吊会造成超负荷及钢丝绳出槽,甚至可能会造成拉断绳索和吊车翻车事故。斜吊还会使重物在脱离地面后发生快速摆动,可能碰伤人或其他物体。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物件或利用起重机升降,在起重设备工作中,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第十三条起重工作结束后,应将控制手柄复位,并切断电源。第十四条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全程监督,及时制止危险起吊作业现象。第十五条
4、安全负责人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吊装作业。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等级划分:按照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o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100t。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第十七条吊装作业审批程序:(1)一级吊装作业审批程序: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作业申请,填写吊装作业审批表并经申请单位负责人、作业区域负责人、安全办公室、XX项目部经理、保运公司总经理审批。(2)二级吊装作业审批程序: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作业申请,填写吊装作业审批表并经申请单位负责人、作业区域负
5、责人、安全办公室、XX项目部经理。(3)三级吊装作业审批程序: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作业申请,填写吊装作业审批表并经申请单位负责人、作业区域负责人、安全办公室。第十八条行车及手动、电动葫芦等吊装设备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重物或使用汽车吊作业时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安全办公室或吊装单位应派人进行抽查作业情况。第十九条吊装作业审批表有效时间为12小时。第二十条XX项目部吊装作业票可提前一天进行申请,可在作业前一天18点之后进行申请。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一条无XX项目部吊装作业审批表擅自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第二十二条作业现场发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防范措施的,视情节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上交XX项目部吊装作业审批表的,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次。第二十四条未按要求在“保运公司XX项目部危险作业登记表”上登记的,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大雪、暴雨、夜间照明不足或6级以上大风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违者罚款500元。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