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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操作细则明确如下。一、认定标准在符合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和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认定书,主要认定标准为:(一)申请单位。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二)土地权属。建设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三)区域位置。存量土地建设
2、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选取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的区域,优先选取区域相对独立、满足建设要求的区域。(四)产业条件履约情况。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土地,土地竞得人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剩余存量土地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五)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六)其他要求。符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的国家和省、市其他规定要求。二、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及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所需的其他要件,按照现有审批、备案、核准等立项报批流程,向属地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三、审批流程(一)审批手续办理。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立项手续等材料,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国土、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存量土地上的在建工程需调整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变更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二)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业主(申请单位)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流程,完成竣工验收和备案后,由项目认定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确认,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四、其他事项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属地实际对本细则进行细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