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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XX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予以调查和处理。第二条事故分级(“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
2、,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事故报告的时效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5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6 .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7 .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3、(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8 .已经采取的措施。9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调查、分析、善后等)。第五条事故报告的要求:事故报告务必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记录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时间、报告人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条对于事故漏报、瞒报和拖延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由有关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条现场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4、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第一时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第八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调查期间,发生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积极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禁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等情况。第九条事故处理:针对所有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并落实处罚措施。事故原因未查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未落实处罚措施的,要从重追究单位领导的
5、责任。事故单位应根据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或根据事故属地人民政府对事故报告的批复,结合内部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发生一般非亡人事故,一般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公司备案;发生一般亡人事故或发生导致较大不良影响的非亡人事故,一般由公司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公司备案;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公司分别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事故发生后的善后措施: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