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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泉州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闽泉狱减字第25号罪犯严日和,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广东省惠州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2) 泉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日和犯贩卖、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 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 (2013)闽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 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2014年2月 24日交付福建省
2、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9日,福建省泉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5刑更1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 五个月;2019年1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 闽05刑更15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2 月9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严日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 3271. 3分,合计获得3750. 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月 至2020年11月,获得2918. 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 扣4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8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 币7865. 59元,月均消费302. 5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7. 28 TS O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 收到不同意见。罪犯严日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 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 罪犯严日和予以减刑七个半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严日和卷宗壹册2 .减刑建议书肆份福建省泉州监狱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