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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措施1、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临时生活设施,应符合消防要求。2、施工现场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它用。3、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与要求,严格防火措施,确保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4、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性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施工场地内不准堆放大量易燃材料。5、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等作业,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禁止在建筑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峡发生器作业.6、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限额领料,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交叉作业。7、施工使用电热器,应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数据,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8、非经现场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在在建建筑工程内住宿。9、违反现场防火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